挖隧道导致的煤矿垮蹋 举证不能被判赔偿
打隧道致突泥事故,隧道下方的煤矿因此垮塌、地陷,煤矿主将隧道业主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赔偿各种损失118558元。
 
垫邻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系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明月山隧道系垫邻高速公路的一个标段,由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07年1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1.15”突泥事件,造成滑坡、地陷等地质灾害,周边地区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何家沟煤矿也在当天发生地陷、垮塌事故。垫忠高速公路太平指挥部、垫江经济委员会于同日向何家沟煤矿下达停产整顿决定。因地陷、垮塌导致何家何煤矿停产、修复经济损失,何家沟煤矿与垫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未果,遂将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企业告上法庭。
 
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明月山隧道的突泥事件与何家沟煤矿的垮塌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由于隧道的地理位置位于煤矿的上方,于同日均发生垮塌事故,被告应当举证证明隧道的突泥事件与煤矿的垮塌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垫忠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举证证明“11.5”突泥事件与何家沟煤矿的地陷、垮塌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争执焦点:
 
“11.5”突泥事件与何家沟煤矿地陷、垮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分配,体现公平诚信
 
本案中,被告赔偿原告因地陷、垮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前提是“1.15”突泥事件与煤矿的地陷、垮塌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是否承在因果关系,存在着证据证明的问题,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进行隧道施工,首先掌握了明月山的地质状况、周边岩层、矿产、采矿企业的相关详尽资料再进行精心设计。而且在突泥事件发生后,被告组织了地质专家对发生的原因、损失状况进行了调查,因此,被告有能力提交“1.15”突泥事件与煤矿的地陷、垮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体现公平和诚信原则。
 
被告未举证证明“1.15”突泥事件与煤矿的地陷、垮塌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