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发 合 同
甲方:山西能源总公司综合业务处
乙方: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代理发往洛阳站,2008年每月8000吨铁路运输工作,经协商双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运输量每月份原煤8000吨.
代理时间:2008-4—2008-12-12
发运站:大辛庄,潞城,襄垣;到站:洛阳
发运单位:
收货单位:
责任:
甲方负责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的下达,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工作,安排督促铁路计划的下达及执行.
乙方每月份按原煤8000吨计划上站,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在甲方的安排下,乙方负责组织货源上站,短途运输及装卸车费、过磅费、地方污染费,甲方帮助乙方协调好货源装卸工作.( 甲方协调煤源合同的签定工作,上站协调由甲方负责)
甲方保证乙方原煤单独堆放,乙方必须保证货位库存量,保证甲方铁路量的执行.
乙方按实际运量向甲方支付、承包费、能源基金、服务费、管理费、装车费、站台费、政府各项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合计原煤每吨150元,铁路运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预付甲方每列15万元的计划押金.计划下达后,乙方要在7日内将煤炭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站台,.同时乙方要将代发费和铁路运杂费用全部足额付给甲方,甲方安排请车工作。代发费用按实际装车数量结算,铁路运费以车站实际结算的数额结算。给乙方开具收据,并给乙方铁路大票.如计划不能下达,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计划押金.
违约责任:
因铁路停装限装或计划未下达,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计划下达后,因乙方在当月15日前未达到请车条件,则乙方另增加请车费2万元/列。当月20日未能达到请车条件,则甲方不保证完成请装车,所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扣除乙方付给甲方的计划定金每列15万元;如煤炭已上站,则所发生的煤炭的下站费用和站台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装车时发生的车皮加固和平煤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必须维护本合同的严肃性,如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协商解决.
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山西能源总公司综合业务处 代表:
乙方: 代表:
2008.1.1

